关于征求《歙县经济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扶持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歙县经济开发区低效用地处置的政策保障作用,促进歙县经济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和利用,根据《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态化开展县经济开发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实施意见》(歙政办〔2022〕18号),在充分借鉴周边开发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歙县经济开发区实际,我委制定《歙县经济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扶持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6日-3月24日,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联系人:谢宇迪,联系电话:0559-6516081,电子邮箱:591007423@qq.com。
一、扶持范围
通过法院拍卖、收储收购、整体(分割)转让等方式完成低效用地处置,或因连片收储,完成整体搬迁的企业。
二、处置类型及政策扶持
(一)整体(分割)转让。对于列入低效用地的企业,经县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进行资产整体(分割)转让嫁接盘活的,由县经开区管委会与受让方签订投资协议,给予受让方交易额3%的补助;待资产整体转让完成后,按建设用地给予转让方1万元/亩的补助。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由县财政奖励给实际缴纳方,奖励金额不超过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力的70%。
(二)政府收储或收购。依分类施策原则,按两种类型予以奖补。
1.县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对于现状厂房适用度不高,整体(分割)转让有难度的低效企业(含开投公司已收购持有的资产)、或需因集中统一规划需连片处置的企业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收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由县财政奖励给实际缴纳方,奖励金额不超过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力的70%。对于原状出让难度大或因连片发展需要的,县土地收储中心按新招商项目的要求部分拆除或全部拆除达到净地后,一企一策制定出让底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招拍挂及相关程序出让。
2.县开投公司收购。对于厂房建设标准较高,结构布局合理,实施微改造即可利用、但整体(分割)转让有难度的低效企业由开投公司收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由县财政奖励给实际缴纳方,奖励金额不超过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力的70%,对开投公司的奖补由县财政以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等额奖励。完成收购或参与法拍取得的资产以原状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再完成转让的,给予受让方交易额3%的补助。
(三)法院拍卖。经法院拍卖的低效用地,拍卖前拟参与法拍企业须到县经开区管委会备案,拍卖完成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对拍卖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由县财政奖励给实际缴纳方,奖励金额不超过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力的70%。未备案的参与法拍企业不享受扶持政策。
(四)兼并重组。经县经开区管委会同意,支持优质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的方式盘活低效企业资产,新增资股份或股权转让占比达50%以上,且形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的70%奖励给重组企业。
(五)整合搬迁。对由政府主导,根据连片规划产业发展需要,配合搬迁整合发展的园区内企业,参照歙县“双招双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歙政办[2022]20号)中按签订的协议建设期满后第二年产生地方财力的50%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
对于上述(一)(二)类,受让方3%的补助需达到亩均税收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亩均税收后(期限为签订协议后的3个自然年度内),方可享受。
三、政策依据和参照来源
(一)政策依据。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办[2023]6号)关于坚持集约节约导向,提高土地利用的相关章节。二是《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态化开展县经济开发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歙政办〔2022〕18号)。
(二)参照来源。结合歙县经济开发区在前期低效用地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学习周边的马鞍山当涂经济开发区、广德经济开发区、徽州经济开发区等开发区,借鉴吸收其在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处置中的成功经验和政策,以破解歙县经济开发区的低效用地处置和利用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附则
(一)本支持政策适用除化工企业以外的低效工业企业。
(二)本支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则兑现,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补资金的,予以收回,并依法依规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本支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至2025年底),生效前签订协议的按原有政策执行。本支持政策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